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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 | 2020高新企业申请趋势: 研发费用列支“三表一致”、知识产权应在近三年度获取

时间:2019-12-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10010次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经成为各地推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而“提高高企认定工作质量”将成为高企认定管理部门下一步的工作核心。从高企申报态势看,高企申报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握,主要表现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研发费用的核算要求列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研发内容应与研发活动的发生相匹配,作为高新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的,应考虑是否确有无形资产形成而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资本化的不同账务处理。


  预计从2020年开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其主要体现在:


  01一、研发费用审计时间前置,确保“三表一致”

  所谓“三表一致”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

  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往年通过出具《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说明》的做法存在不予认可风险。研发费用审计时间最好早于财务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以确保研发费用列示“三表一致”。

  (二)“三表不一致”出现的原因

  1、归集口径不一致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不一致,后者严于前者。企业的通常做法,对研发费用日常账目核算归集,采用高新归集口径,申报加计扣除时,由于加计统计口径更为严格(例如,),则导致可加计的费用额<账目上显示的研发费用总额。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则可能按照趋严的标准,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调整。


  2、研发人员任职时间不得低于183天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是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由于部分行业企业流动性大,企业无法在立项之初,研发费用核算之初就预知科技人员是否能够最终满足183天的工作要求,仅能按照研发工作实际将研发人员费用归集入相应的研发项目。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时,包括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会将不满足工作时间要求的人员剔除,由此导致报告数据与账目列示数据不一致。

  02二、提前布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评分指标中,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取得方式不同,分数不同。发明专利属于一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新型设计、软件著作权等则属为二类知识产权。而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分数又高于受让的,且二类知识产权在高新申请认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认定评审科技创新事项发生时间以申报前三年为主。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认定的研发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将影响评分甚至不予采纳。

  那么准备在2020年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请检查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转让)审批进度,最好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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