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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标准,要变了!税收优惠不能享受了?

时间:2021-05-14 发布者: 浏览次数:8713次

最近大骏听到一个重磅消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大幅度收紧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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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其实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

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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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和工信部划分“小微企业”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近年来,“小微企业”这个名词在税收政策文件上经常被提起。


而税收政策上提到的小微企业,具体落实到增值税、所得税上又有明确的标准。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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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哪怕你就是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你也不一定就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但是有些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就是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这个为划分标准的,比如2020年的中小微企业的社保减免,已经金融企业和小微企业借款的印花税减免等。


之前有朋友说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已经废止了,其实并没有。


近日,该文件有进一步的消息了,小微企业的标准或有新变化。


02
工信部重新划分中小企业!
大幅度调整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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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四、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工信部变,不影响税务,税务局有自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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