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你们公司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1、关联申报主体是那些?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关联方是仅指企业吗?
答: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如何确定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5、关联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18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6、关联申报报送途径?
答:目前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前台)申报、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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